宣汉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关于《宣汉县见义勇为奖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宣汉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关于《宣汉县见义勇为奖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结果反馈
为弘扬社会正气,奖励见义勇为,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按照县政府2025年5月13日常务会议要求,县综治中心草拟了《宣汉县见义勇为奖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5年5月23日至2025年6月3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1458928670@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宣汉县见义勇为奖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宣汉县东乡街道学坝街18号县委政法委综治督导股70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宣汉县见义勇为奖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三、将有关意见也可电话反馈至0818-5222650。
附件1.宣汉县见义勇为奖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宣汉县见义勇为奖励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宣汉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2025年5月23日
附件1
宣汉县见义勇为奖励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奖励见义勇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结合宣汉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的,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
(一)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制止正在实施的侵害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逃犯,侦破重大刑事案件;
(四)抢险、救灾、救人;
(五)实施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执行公务表现突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不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救助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近亲属,有监护职责的人员救助被监护人,不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见义勇为行为。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人员已有奖励和保护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见义勇为奖励及其经费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负责。
第二章 确认
第六条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申请认定见义勇为人员。
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可以主动认定见义勇为人员。
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推荐认定见义勇为人员。
申请、推荐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提供基本事实和理由。
第七条见义勇为人员认定的申请、推荐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推荐期限的,申请、推荐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八条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可以组织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融媒体中心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组织应当配合调查核实工作;见义勇为的受益人、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明。
第九条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应当将拟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的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入认定期限。
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安全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保密的,不予公示。
第十条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应当建立统一的见义勇为人员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共享,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提供便利。
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应当及时录入、更新见义勇为人员的基础信息。
第三章 奖励
第十一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确认后由县人民政府给予下列表彰和奖励:
(一)嘉奖;
(二)授予“见义勇为公民”称号;
(三)颁发奖金。
以上表彰和奖励可单独或合并使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见义勇为人员除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抚恤政策待遇外,经县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县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奖金:
(一)因见义勇为牺牲的,颁发5万元奖金,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巨大的,经见义勇为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报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可适当增加奖金;
(二)因见义勇为受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确认的伤残等级,颁发1万元至4万元奖金:
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3万元至4万元奖金;
2.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2万元至3万元奖金;
3. 达到轻微伤以上(含轻微伤)的,颁发1万元至2万元奖金;
(三)其他情况的,根据见义勇为作为程度,颁发0.2万元至2万元奖金。
第四章 保障
第十三条 按照政府投入和基金募集相结合的方式保障:
(一)财政保障,县财政每年预算15万元,作为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用于当年表彰奖励、慰问、购买见义勇为保险,伤残等级鉴定等支出,如当年有剩余的留专户保存,延续下一年度使用,遇经费不足时,县财政据实追加经费保障;
(二)基金保障,由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牵头,成立宣汉县见义勇为基金会,组织各级各部门、人民团体、社会各界捐助,募集见义勇为基金,存入专户。见义勇为基金主要补充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慰问、抚恤,资助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和牺牲人员家属,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特困问题。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由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报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对表彰人员实施奖励;
第十五条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内管理;见义勇为奖励保护基金,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由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负责日常管理。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和见义勇为奖励保护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财政、审计及捐赠者的监督。
第十六条 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见义勇为荣誉或者奖励的,由县人民政府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所获奖金、抚恤金和其他补助费,取消相关待遇;当事人属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工作人员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纪委监委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2
《宣汉县见义勇为奖励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弘扬社会正气,奖励见义勇为,按照县政府2025年5月13日常务会议要求,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结合宣汉实际,县委政法委代拟了《宣汉县见义勇为奖励管理办法》,并征求了各相关单位意见,最终形成该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办法》由6章节17条细则构成。
第一章:总则。本章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了界定,对实施主体和负责单位进行了明确。
第二章:确认。本章对表彰奖励程序进行了明确,认定见义勇为一般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三章:奖励。本章对表彰奖励内容进行了明确,经县人民政府确认表彰后,奖励金额层次进行了明确。
第四章:保障。本章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资金保障进行了明确,按照政府财政保障和基金募集保障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章:管理。本章对见义勇为资金的发放、监督进行了明确。
第六章:附则。本章对《办法》正式实施时间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