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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川(2017)宣汉县不动产证明第000529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
住宅
宣汉县东乡镇西华大道.龙城名邸2-2号楼30层2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
宣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