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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小燕因保管不善,将川2024宣汉县不动产权第0004137号、川2024宣汉县不动产权第0004138号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龚小燕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