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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杨因保管不善,将宣汉县东乡镇新太路洲河欣城2号楼13楼8 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冯杨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