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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人民医院因保管不善,将东乡字第1655号、东乡字第1656号、宣国用1999字第00102号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冯杨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