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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宣汉县人民医院)

来源:宣汉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5-01-14     点击数: 人次

宣汉县人民医院因保管不善,将东乡字第1655号、东乡字第1656号、宣国用1999字第00102号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冯杨

  20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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