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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刘小玲)

来源:宣汉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4-12-02     点击数: 人次

​刘小玲因保管不善,将宣汉县东乡镇新太路农技中心5楼3号,证书号:川(2021)宣汉县不动产权第0158902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小玲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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