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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玲因保管不善,将宣汉县东乡镇新太路农技中心5楼3号,证书号:川(2021)宣汉县不动产权第0158902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小玲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