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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川2017宣汉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023号
宣汉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宣汉县东乡镇石岭社区(冷浸沟5号)
登记机构:宣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