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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任中菊)

来源:宣汉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4-10-09     点击数: 人次

任中菊因保管不善,将宣汉县东乡镇解放中路江口水力发电厂21单元72号,房屋产权证号为:房权证宣房权字第22836号,用途:住宅,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任中菊

  202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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