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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刘爱平、王豫川)

来源:宣汉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4-09-29     点击数: 人次

刘爱平、王豫川因保管不善,将宣汉县东乡镇石岭大道拆迁安置房A1单元32号:不动产权证号为川(2019)宣汉县不动产权第0008151号,用途为:住宅,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爱平、王豫川

  20249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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