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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
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坐落
备注
1
宣权字第
4762号
刘杰
宣汉县东乡镇倒水沟
该房屋于2015年05月20日被宣汉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拆迁拆除,原证书因保管不善丢失。
宣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