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水务局2024年度行政处罚公示报告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 | 川1722水务处〔2024〕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违法 |
违法事实 | 郑X宣汉大成水厂承包经营人。年许可取水量为5万立方米,水源类型为地表水,取水类型为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取水用途居民生活用水。取水有效期限为2018年10月31日至2023年10月30日,郑X在2023年10月30日原取水许可证到期后至2024年2月28日期间继续取水80655立方米的行为,属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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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一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对郑X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罚款金额(万元) | 2.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5-6 |
处罚机关 | 宣汉县水务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宣汉县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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