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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水务局2024年度行政处罚公示报告

来源:宣汉县水务局     发布日期:2024-05-28     点击数: 人次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

​川1722水20241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违法

违法事实

X宣汉大成水厂承包经营人。年许可取水量为5万立方米,水源类型为地表水,取水类型为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取水用途居民生活用水。取水有效期限为2018年10月31日至2023年10月30日,郑X2023年10月30日原取水许可证到期后至2024年2月28日期间继续取水80655立方米的行为,属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一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X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2.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5-6

处罚机关

宣汉县水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

宣汉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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