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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达州市山和滩河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来源: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5-10     点击数: 人次

为进一步明确河湖管理范围,依法规范河湖管理,保障河湖行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现将《四川省达州市山和滩河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公告如下。

一、划界范围

山和滩河水利工程上起于普光镇玛瑙村,起点地理坐标:东经107°39′37.06″北纬31°30′22.13″,下止于普光镇合溪村,终点地理坐标:东经107°40′51.13″北纬31°30′9.56″,河道总长1061.61米。

二、划界标准

以堤防外坡脚线为基准线,向外延伸10米作为管理范围线。

三、相关管理要求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围库造地、围垦种植、建池养殖、家畜家禽养殖等;

(二)爆破、建窑、埋坟、打井、采(砂)石、取土、开矿、挖渠等;

(三)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在坝体、渠堤上违法建筑、种植、放牧、修建码头、从事集市贸易;

(五)倾倒垃圾、秸秆、废渣、尾矿,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六)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和省标准的污水;

(七)违法砍伐水利工程绿化、防护林木;

(八)炸鱼、毒鱼、电鱼;

(九)擅自架设电杆、埋设管道和线路;

(十)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及采砂取石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必须报宣汉县水务局批准。 

 

宣汉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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