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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阎军因保管不善,将原坐落于宣汉县东乡镇宣南路洲河丽都花园A区D幢三单元4-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宣国用(2010)00296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华、阎军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