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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水务局关于调整州河宣汉县(江口水电站坝址至土溪口水库坝址)河段管理范围的公告

来源:县水务局     发布日期:2024-04-17     点击数: 人次

为进一步明确河湖管理范围,依法规范河湖管理,保障河湖行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四川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操作指南》《关于进一步完善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通知川水函〔20221366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经批准,对州河宣汉县(江口水电站坝址至土溪口水库坝址)河段河湖管理范围调整成果公示如下

一、调整划界范围

州河宣汉县(江口水电站坝址至土溪口水库坝址)河段具体河湖管理范围见《四川省达州市州河宣汉县江口水电站坝址至土溪口水库坝址河段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报告》(报批稿)

二、划界标准

划界河道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以堤防外坡脚线为基准线,向外延伸10米作为河道管理范围线;对于河岸线高程低于防洪标准设计洪水位的无堤防河道,以河岸向外延伸8米作为河道管理范围线,河岸线高程高于防洪标准设计洪水位的无堤防河道,以水面线作为河道管理范围线;有堤防规划但尚未实施的河道,以规划的外踢脚线为基准线,向外延伸10作为河道管理范围线。

三、相关管理要求

(一)河湖管理范围的划定是加强执法监督和管理保护的基础,任河单位或个人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私自建设妨碍河道行洪安全的建(构)筑物;禁止非法采砂取石和从事其他妨碍河道行洪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损毁水工程建设物、划界管理线桩(牌)及公示牌和防汛水文设施。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采砂取石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报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河道主管部门为宣汉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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