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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宣汉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

来源:县林业发展保护中心     发布日期:2024-03-15     点击数: 人次

《宣汉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的通知》(川办规〔2023〕1号)四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

二、起草过程

《宣汉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先后征求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等8个相关部门意见,送县委政法委风险评估备案,同时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听取了律师事务所、公安等相关专家的修改意见。修改完善后送司法局司法审核(宣司合审〔2024〕1号)。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全文共6章24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致害动物范围。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

(二)明确补偿主体。《细则》第四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明确了补偿范围。《细则》第七条规定了可以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5种情形,具体包括: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对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对合法圈养的或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的畜禽、特种养殖动物造成死亡的;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第八条同时规定,存在主动攻击、挑逗或者故意伤害野生动物、从事非法狩猎等违法活动等7种情形时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

(四)明确了补偿标准。《细则》第九条规定,造成人员身体伤害未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造成人员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最高额为受伤发生时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造成人员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最高额为受伤发生时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定的伤残等级,按每一级10%(如:一级100%,二级90%……十级10%)的比例进行分级计算。造成人员死亡的,补助死亡补偿金以及丧葬费。死亡补偿金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造成一般性财产损失的,损失部分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50%给予补偿。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100%给予补偿。

(五)明确了补偿流程。《细则》第十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实施补偿的基本流程:受害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核实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公示—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据材料交县林业主管部门—县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真实性认定—县林业主管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建议—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相关部门按政府决定落实补偿资金并发放给受害人或其代理人。

(六)明确了应急处置措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对于正在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野生动物,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可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包括击毙在内的应急控制或紧急避险措施。在此情况下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不承担法律责任。

(七)明确了预防措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主要致害野生动物物种特点,结合区域、季节、人口分布及生产生活情况等因素,制定合理、必要的预防措施,配套预算相关经费,建立长效机制以减轻野生动物危害。对局部成灾物种,可在科学调研基础上,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种群调控措施。

(八)明确了先行治疗和救助。《细则》规定,野生动物致人重伤的,县卫健局应当及时协调辖区医院对受害人实施紧急医疗救助。辖区医院对受害人的救治采取先治疗后结算方式,不得因治疗费用问题拖延、推诿。因野生动物致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在政府作出正式补偿决定前,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可以依规向县民政局申请临时救助。

(九)明确了有效期。本办法自2024年3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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