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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宣权字第21492号
苟中轩
张邦华
房屋
宣汉县东乡镇解放东路2建司职工综合楼3单元3楼1号
于2013年经宣汉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征收
公告单位:宣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