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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苟中轩、张邦华)

来源:宣汉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4-03-04     点击数: 人次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宣权字第21492号

苟中轩

张邦华

房屋

 

宣汉县东乡镇解放东路2建司职工综合楼3单元3楼1号

于2013年经宣汉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征收

 

 

公告单位:宣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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