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 要闻动态 >> 公示公告 >> 正文

宣汉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召开宣汉县居民生活用气、非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的公告(二)

来源:宣汉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4-01-05     点击数: 人次

 

为规范政府价格决策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规定,宣汉县发展和改革局拟定于2024124日召开宣汉县居民生活用气、非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建议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2412410:00

二、会议地点

宣汉县金城大酒店19楼大会议厅。

三、听证项目

宣汉县居民生活用气、非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四、听证方案

宣汉县居民生活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详见附件1宣汉县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详见附件2

五、听证会参加人67人)

 

姓   名

 业(所属群体或工作单位)

1

覃发军

消费者

2

黄元坤

消费者

3

钟丕春

消费者

4

吴莉华

消费者

5

  

消费者

6

李兴明

消费者

7

王永政

消费者

8

程宏明

消费者

9

问学香

消费者

10

邓建忠

消费者

11

  

消费者

12

李小琴

消费者

13

庞佑珍

消费者

14

  

消费者

15

  

消费者

16

黄文专

消费者

17

  

消费者

18

杨文梅

消费者

19

  

消费者

20

  

消费者

21

向绍波

消费者

22

卫权法

消费者

23

王道明

消费者

24

唐大梅

消费者

25

  

消费者

26

孙久平

消费者

27

陈奇林

消费者

28

王云秀

消费者

29

胡春华

消费者

30

牟曾婷

消费者

31

  艳

消费者

32

张福建

消费者

33

喻休霞

消费者

34

李洪川

消费者

35

刘光明

消费者

36

彭建军

消费者

37

李正升

消费者

38

杨大容

县人大代表

39

符纯斌

县人大代表

40

梁远平

县政协委员

41

李矫鹏

县政协委员

42

李东臣

政法委

43

  

县政府办

44

张译文

司法

45

廖志红

住建

46

王学萍

县市场监督管理

47

王登洲

县综合执法局

48

  

东乡街道办

49

孙焕秋

蒲江街道办

50

安春晓

渡口土家族乡

51

向小丁

大成镇

52

  

天生镇

53

邓光伟

南坝镇

54

马国著

峰城镇

55

曾凡繁

胡家镇

56

  

普光镇

57

张明明

樊哙镇

58

伍亮亮

新华镇

59

  

君塘镇

60

吴升阳

柏树镇

61

任文波

黄金镇

62

谢喜德

马渡关镇

63

  

经营者

64

郑持云

经营者

65

  

经营者

66

程维成

经营者

67

张云军  

经营者

六、旁听人员(3人)

 

   

  

1

何良刚

消费者

2

王青学

消费者

3

王秋霞

消费者

、听证人5人)

 

姓  名

工作单位

1

冯  蛟

县发改局

2

龚  军

县发改局

3

贺丽莎

县发改局

4

袁艺佳

县发改局

、记录员1人

 

姓  名

工作单位

1

罗素兰

县发改局

、新闻媒体(1人)

 

姓  名

工作单位

1

  梅

县融媒体中心

十、征集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制定价格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欢迎广大城镇管道燃气用户宣汉县居民生活用气、非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和建议时间:20241122024119日,请发至电子邮箱123686056@qq.com。

特此公告。

 

附件:1.宣汉县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制(征求意见稿)

2.宣汉县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机制(征求意见稿)

                              3听证会议程

                              4听证会纪律

                               5听证方案有关政策依据

 

 

             宣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14 

  附件1

 

宣汉县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机制(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国家资源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和贯彻落实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相关政策措施,及时疏导上游天然气企业传导给下游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价格矛盾,规范居民生活用气价格调整,创新工作机制,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05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487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24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制

一、适用范围

    宣汉县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居民生活用气,因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导致单一购气成本变化的销售价格调整,适用本机制

二、联动原则

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随上游天然气价格涨跌同向调整。

三、联动周期

联动调价周期原则上不低于一年,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四、联动公式

价格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配气损耗率)。

联动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基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

五、启动条件

联动周期内,价格联动调整额达到每立方米0.05元及以上,启动销售价格的联动调整;未达到每立方米0.05元,销售价格不不予调整,在下一计算期累加或累减。

六、联动程序

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调整不再召开听证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需联动向上调整时,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依据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资料、测算价格调整额,拟定调价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并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执行。

(二)需联动向下调整时,由县价格主管部门直接测算价格联动调整额,确定调整方案,公布并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执行。

七、其他

(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气源采购成本信息公开制度,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提高信息透明度。

(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建立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实施细则,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做好价格公示和价格调整宣传解释等工作,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八、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间,国家、省、市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

宣汉县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机制(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国家资源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和贯彻落实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相关政策措施,及时疏导上游天然气企业传导给下游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价格矛盾,规范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919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05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48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制

一、适用范围

宣汉县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气,因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导致单一购气成本变化的销售价格调整,适用本机制

二、联动原则

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随上游天然气价格涨跌同向调整。

三、联动周期

联动调价周期原则上不低于一年,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四、联动公式

价格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配气损耗率)

联动调整后的销售价格=基期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

五、联动条件

联动周期内,价格联动调整额达到每立方米0.10元及以上,启动销售价格的联动调整;未达到每立方米0.10元,销售价格不不予调整。

因未达到联动条件等原因未调整或未调整到位的,在下一个计算周期累加或累减。

六、联动程序

(一)非居民用气需联动调整时,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依据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等情况测算价格联动调整额,制定调价方案,履行公示、信息公开等相关程序后实施。

(二)县域内CNG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按照达州市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

(一)当价格异常波动或涨幅过高,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价格主管部门限制调价幅度等措施,因措施导致未及时调整到位的金额,可通过延长调价执行期限的方式补偿。 

(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价格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定价机制和价格管理制定,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建立非居民用气购销气量、价格等台账,及时将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方案、依据、台账报送价格主管部门备查,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八、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间,国家省市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3

 听证会议程

主持人:冯蛟 县发改局副局长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人;

(二)县发改局价格收费股负责人介绍听证方案;

(三)县发改局价格收费股负责人介绍听证方案介绍联动机制涉及相关情况;

(四)听证会参加人对听证方案发表意见,进行询问,有关经营者、政府部门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五)主持人总结发言。


 附件4 

听证会纪律 

参与听证会的人员应当按时参会,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使用不文明用语,不得进行恶意攻击以及有组织的言论煽动,不得恶意片面传播听证发言内容,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不得发表与定价方案无关的内容。


附件5

 

听证方案有关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

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ghxwj/201805/t20180525_960947.html

2.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278号)  

详见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网站链接:

http://fgw.sc.gov.cn//sfgw/zcwj/2018/6/8/497459063bd4474ba89b10e1fea2981a.shtml

3.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05号)

详见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网站链接:

http://fgw.sc.gov.cn//sfgw/jgtzgg/2018/6/29/4068f7868eaf4fb2bc0b13b0ffaddfc1.shtml

4.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353号)

详见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网站链接:

http://fgw.sc.gov.cn/sfgw/c109344/2020/7/3/38e7b57d0c6142e6a25bb0ea7ca56972.shtml

5、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21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函〔2021243号)

详见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网站链接:

http://fgw.sc.gov.cn//sfgw/c106088/2021/4/12/578cedb0b23d48dca3929644e4334162.shtml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