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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水务局2023年度行政处罚公示(川1722水务处〔2023〕3号)

来源:县水务局     发布日期:2023-12-11     点击数: 人次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


1722水务处〔2023〕3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违法

违法事实


当事人XX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2023年5月9日,租用黄X的铲车(临工牌L955F型)在宣汉县土黄镇碧溪村二社立石子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开河道砂石雇用刘X的红岩牌运输车(渝D0XX06)将开采的160立方米河道砂石运输到宣汉县XX砂石场,以40元/立方米的价格售卖获得6400元销售收入。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处罚依据


    1、《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内容


    1、给予XX没收违法所得6400.00元,并处罚款110000.00元

    2、当事人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给予加处罚款495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15.9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64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1-13

处罚机关


宣汉县水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


宣汉县水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代码

 

1151142200882240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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