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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水务局2023年度行政处罚公示(川1722水务处〔2023〕2号)

来源:县水务局     发布日期:2023-12-11     点击数: 人次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


1722水务处〔2023〕2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违法

违法事实


当事人XX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2023年5月9日,租用于X的挖掘机(卡特牌323D2L型),擅自在宣汉县华景镇鹅颈村鲤板滩河段河道内开采砂石,并雇佣马XX的运输车(红岩牌渝DN5X32),将开采的175立方米河道砂石运输到宣汉县天台XX砂石厂出售,获得7000收入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处罚依据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未第三项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内容


    给予XX没收违法所得7000.00元,并处罚款120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1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7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0--7

处罚机关


宣汉县水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


宣汉县水务局

据来源单位代码:

 

1151142200882240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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