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宣汉交通运输执法)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3日16时20分,钟某成驾驶川S***5小型普通客车,搭乘两名乘客从达州火车站出发开往土黄镇。
经现场核实:(小型普通客车川S***5)行驶证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钟某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其本人现场未提供其他有效证件)。且钟某成当场承认与两名乘客口头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收取乘车费用。
二、案件评析
当事人钟某成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客运经营,违反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三、处理结果
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参考《四川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三》第61项之规定,宣汉县交通运输局对当事人钟某成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案件启示
非法营运严重扰乱了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极大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埋下了安全隐患。我们始终坚持为民服务的宗旨和为民执法的理念,严厉打击非法营运,为全县交通运输市场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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