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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可菊、陈兴国房屋继承公示

来源:宣汉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3-06-12     点击数: 人次

陈兴国、向可菊共有的位于宣汉县南坝镇纸桥街(原红专街337号)陈兴国自建房一幢(产权证号:宣权字第1145号)。陈兴国于2004年7月死亡,上述房产中陈兴国享有的产权份额系陈兴国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陈兴国的遗产由陈兴国的父亲陈友庭(于1961年死亡)、母亲沈德秀(于1984年死亡)、配偶向可菊、女儿陈静、长子陈清、次子陈仲、三子陈平共同继承。因陈兴国的父母先于陈兴国死亡;现陈清、陈仲、陈平、陈静均自愿放弃上述陈兴国遗产的继承权,由向可菊一人继承。

根据申请人陈清、陈仲、陈平、陈静、向可菊提供的继承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公示如下:

申请人向可菊申请办理宣汉县南坝镇纸桥街(原红专街337号)陈兴国自建房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2023年6月12日至2023年7月3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向宣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提出异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我中心将直接办理上述房产的转移登记。

  宣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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