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安清不动产的继承公示
李安清现有房屋位于宣汉县东乡镇袋子沟付如秀等联建房第2层)。房屋所有权证号:宣权字第4572号。李安清于2002年2月21日死亡,上述房产系李安清的遗产(系李安清单独购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该遗产由李安清的父亲李明忠(于1945年死亡)、母亲刘冯方(于1956年死亡),配偶钟国华(于1990年11月死亡),长子潘常林、次子潘常俊、三子钟勇、女儿钟小梅共同继承。因李安清的父母、配偶均先于李安清死亡,现潘常林、潘常俊、钟小梅自愿放弃上述遗产应有的继承权,由钟勇一人继承。
根据申请人钟勇、潘常林、潘常俊、钟小梅提供的继承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公示如下:
申请人钟勇申请办理位于宣汉县东乡镇袋子沟付如秀等联建房第2层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2023年5月6日至2023年5月26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请向宣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提出异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我中心将直接办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
宣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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