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兹有王焕兵、汪元会所持的宣房权字第33857号《房屋所有权证》及宣国用(2011)字第088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坐落于宣汉县东乡镇石岭路九龙商城A幢综合楼1单元3楼1号住房一套,结构:混合,层数:1层,建筑面积118.62㎡,宗地面积1593.82㎡。该房屋已于2018年11月30日经宣汉县人民法院(2018)川1722执恢1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书判决给刘洋所有。请宣汉县王焕兵、汪元会在十五日内将上述《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送交登记中心,如不按期交还,我登记中心将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和(2018)川1722执恢104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的相关规定,予以注销该证号为宣房权字第33857号《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宣国用(2011)字第088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并依法为刘*(身份证号码:51302219830417****)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
特此公告
公告单位:宣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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