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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春节期间宣汉县城区禁售禁放孔明灯限时限地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县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9-01-24     点击数: 人次

为切实规范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行为,禁售禁放孔明灯,杜绝火灾隐患,减少环境和噪音污染,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县城区规范燃放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放孔明灯

严禁任何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在县城区销售孔明灯(天灯、许愿灯),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个人在县城区燃放孔明灯(天灯、许愿灯)。

二、限时限地燃放烟花爆竹

(一)燃放时间

201924日(农历腊月三十)20∶005日(农历正月初一)凌晨1∶0025日(农历正月初一)和219日(农历正月十五)20002400

(二)燃放地点

1.江口电站旁空旷地带;

2.滨江绿都靠河边广场空旷地带;

3.滨河路南门口东至滨江花园外侧空旷地带(以南街垃圾中转站为界);

4.滨河路新胖儿餐厅至滨河苑段外侧空旷地带(以尚书苑西墙为界);

5.北门码头河堤广场(以梯步为界);

6.穿孔子外滨湖广场空旷地带(限道路以外);

7.聚城峰华三期聚缘广场空旷地带;

8.百节溪路公园城广场空旷地带;

9.达宣快速通道连接段向东空旷地带(新职教园区背后以东);

10.宣清公路(明月大桥以北)空旷地带。

除以上指定时间段和指定区域外的其他时间段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三、法律责任

凡违反规定销售、燃放孔明灯,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凡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宣汉县公安局宣汉县城市管理办公室

201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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