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市监行处字﹝2019﹞109号
当事人: 宣汉县马渡乡雷泽英副食店 雷泽英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宣汉县马渡乡雷泽英副食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5117226002*****
住所(住址):四川省宣汉县马渡乡百丈村10组7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雷*英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5130221975********
联系电话: 15851***** 其他联系方式:
违法事实:2019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进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在该店经营场所内发现由重庆康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第一锅老鸭汤炖料(生产日期:2017年02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规格350g/袋),共2袋;第一锅香辣鸡调料(生产日期:2016年01月02日,保质期18个月,规格160g/袋),共3袋,均已超过保质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扣押。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9日报告局领导批准立案,并派我局执法人员蒋贵鹃、石丹二同志调查。
调查表明,该店为雷泽英独资经营,该店日常经营虽然建立了记账账本,够提供证明该店日常经营收支情况的正式单据或其他证明材料。该店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进的食品进行了登记,并保存了相关进货票据,但不能提供供货方的资质证明和所进食品的检验报告。上述老鸭汤炖料是由达州市氨利达食品有限公司配送的,价值15元/袋,共2袋,合计人民币30元;上述香辣鸡调料是由达州市氨利达食品有限公司配送的,价值15元/袋,共3袋,合计人民币45元,上述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合计60元。调查中该店负责人雷泽英承认了上述事实,本案于2019年4月10日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该店的《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负责人雷泽英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2.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对该店负责人雷泽英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案件性质: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该店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
1.警告;
2.没收扣押的过期食品;
3.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宣汉县农业银行西城分理处支行(收款人:宣汉县财政局,账号:225126010400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