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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9-04-19     点击数: 人次


宣市监行处字〔2019108

当事人:

单位  名称:宣汉县大成镇***                                          

营业执照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4224523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赖贞屹   

2019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宣汉县大成镇***内检查时,现场在你***西药房进门正对面靠左第一排货架最底层发现一包负压引流器(扬州亚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生产备案号:苏扬食药监械生产备20150046,产品备案号:苏扬械备20150217,有效期至20180901),已超出有限期。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12日报告局领导批准立案,并派我局执法人员李真、蒋贵鹃二同志调查。

调查表明,你***在购进上述过期医疗机械时进行了进货查验。上述过期医疗器械是你***于2018年7月27日从江西省佳文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产地及生产厂家为扬州亚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规格1000ml,价值10.00元/包,共3包。调查中你***法人赖贞屹承认了上述事实,本案于2019年3月15日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赖贞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你***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2、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对你***法人赖贞屹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对你******苟浩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一张,证明了你***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15日14时42分对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宣市监行告字〔2019〕130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你***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本案中货值金额较小及目前未发生重大危害,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我局决定对你院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

2.处罚款20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宣汉县农业银行西城分理处支行(收款人:宣汉县财政局,账号:225126010400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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