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市监行处字〔2019〕29号
关于桂叔治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桂叔治;性别:女;民族:汉族;年龄:49岁;文化程度:初小文化;现住址:四川省宣汉县庙安乡**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1302219*******089;联系电话:13419*****0。营业执照注册号:92511722MA64F*****,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五金、日用杂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非国家公职人员;政治面貌:群众。
2018年12月27日宣汉县工商质监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桂叔治在宣汉县庙安乡街道的宣汉县庙安乡淑治五金综合店进行检查。该门市面积30平方米,在经营商品中查获“公牛”插座GN-A03无线2个;GN-606(3-1.8)无线3个;GN-607(3-1.8)3个;GN-609(3-1.8) 4个。其插座名称、包装、装潢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 “公牛”插座名称、包装、装潢相同。其行为涉嫌销售侵犯“公牛”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并报县局批准立案调查。并指定由侯帮平、康丕光二同志负责调查。本案已调查终结,下面就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建议报告如下。
经查明:当事人桂叔治于2018年11月在一流动商贩在宣汉县庙安乡街道其经营门市推销购入“公牛”插座GN-A03无线5个;GN-606(3-1.8) 5个;GN-607(3-1.8) 5个;GN-609(3-1.8) 5个,共计金额485.00元。其所售“公牛”插座与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公牛牌”插座包装相似,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其行为至2019年1月27日被查获。期间,以18.00元/个单价销售GN-A03无线3个;以28.00元/个单价销售GN-606(3-1.8)2个;以28.00元/个单价销售GN-607(3-1.8) 2个;以38.00元/个单价销售GN-609(3-1.8) 1个,共计销售额242.00元。经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商品。
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证据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从事销售侵犯“公牛”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活动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进行销售侵犯“公牛”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其身份情况;
证据五、涉案物品清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从事销售侵犯“公牛”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事实;
证据六、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公牛集团身份的事实;
证据七、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转让证明复印件各二份,证明其产品包装、标识的事实;
证据八、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书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假冒“公牛牌”插座的事实。
2019年3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宣工质告字〔2019〕第1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桂叔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处理期间,能积极主动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并主动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现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假冒“公牛”插座GN-A03无线2个;GN-606(3-1.8)无线3个;GN-607(3-1.8)3个;GN-609(3-1.8) 4个
三、处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宣汉县建设银行(5100175623605009****)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万源市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