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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9-04-03     点击数: 人次


川工商达宣处字〔201913


关于褚成权无照经营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褚成权;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53岁;文化程度:小学文化;现住址:四川省宣汉县天生镇***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130221965******31;职业:农民;联系电话:18282******。非国家公职人员;政治面貌:群众。

2019年1月14日,接群众举报,依法对位于宣汉县天生镇街道(小地名:圈井湾)褚成权门市进行检查。该门市面积40平方米,内摆放无烟煤21袋,液化气瓶内装液化气,型号:YSP355,最大充装量14.9kg,共计30瓶;液化气瓶内装液化气,最大充装量5kg,共计2瓶,合计液化气瓶32瓶。据该述,2017年11月份从事液化气销售、无烟煤销售活动至今,该门市为当事人购买自用,该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文件。涉嫌无营业执照从事液化气(瓶)经营。于2019年1月18日报县局批准立案调查。并指定由侯帮平、康丕光二同志负责调查。本案已调查终结,下面就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建议报告如下。

经查明:当事人褚成权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17年11月在宣汉县天生镇街道(天生粮管所门市)从事液化气罐装销售,后于2018年10月份迁至宣汉县天生镇街道(小地名:圈井湾)自有门市继续从事经营活动至2019年1月14日被查获。期间,以单价140元瓶/15公斤;110元瓶/10公斤的价格销售液化气240瓶。以单价30元袋/50斤销售无烟煤2吨,共计销售金额41500.00元,从中获利14700.0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证据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从事液化气、无烟煤经营活动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无照从事液化气、无烟煤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经营场所证明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从事液化气、无烟煤经营场所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图片原件二份,证明了当事人无照从事液化气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六、催办通知书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无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2019年3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宣工质告字〔2019〕第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褚成权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性质属违法。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4700.00元(壹万肆仟七百元整);

二、处罚款5300.00元(伍仟叁佰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宣汉县建设银行(5100175623605009****)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万源市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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