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宣市监行处字〔2019〕322 号
关于王洪林无照经营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王*林;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38岁;文化程度:高中文化;现住址:四川省宣汉县天生镇**街*号;身份证号码:51302219811******2;职业;无业;联系电话:15298*****5。非国家公职人员;政治面貌:群众。
2019年4月10日在市场检查时,依法对宣汉县天生镇玉河新区002号房屋进行检查。该房屋面积50平方米,其门市内侧房间堆放液化气罐32瓶,其中5个空罐;27个罐内装液化气,每罐内装液化气14公斤。据该述:此房屋系父母居住,液化气罐寄堆放此处,液化气是从开江普安液化气充装站购进,单价8.00元/公斤,每罐14公斤,计购进金额112.00元/罐。于2016年开始从事液化气经营至今,销售单价130元/罐.14公斤。检查时,该提供不出营业执照及其他手续,涉嫌无照经营。于2019年4月10日报县局批准立案调查。并指定由侯帮平、康丕光二同志负责调查。本案已调查终结,下面就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建议报告如下。
经查明:当事人王洪林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16年12月在宣汉县天生镇枫舟街6号从事桶装纯净水、液化气(罐)销售经营活动至2019年4月10日被查获。期间,以单价130.00元/罐.14公斤的价格销售液化气280瓶。以单价9.00元/桶.18.9升销售纯净水840桶,共计销售金额43960.00元,从中获利6720.0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证据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从事液化气、经营活动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无照从事液化气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经营场所证明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从事液化气、纯净水经营场所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库存液化气场所现场检查拍摄图片原件三份,证明了当事人无照从事液化气经营活动的事实
2019年4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宣市监行告字〔2019〕第32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处理期间,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主动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应予处罚。
王洪林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性质属违法。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6720.00元(陆仟七百贰拾元整);
二、处罚款5000.00元(伍仟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宣汉县建设银行(5100175623605009****)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万源市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