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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李廿所持的宣房权字第33571号附房屋所有权证,座落于宣汉县东乡镇南街48号三单元5楼1号,面积:58.72㎡。权利人李廿的监护人李荣国声明遗失作废,如申报不实发生任何产权及经济纠纷由权利人及监护人完全承担。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发布作废公告。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中心将依法予以注销此证。
公告单位:宣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