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市监行处字〔2019〕392号
当事人:**,女,汉族,《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2MA62EC****(1-1),经营地址:宣汉县东乡镇西门农贸市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2019年5月10日,我局接到消费者**先生投诉,反映其在你门市购买到的剁椒产品超过保质期。我局在你门市检查时发现有1袋品名渝顺泡椒(酱腌菜),生产厂家重庆香顺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模糊不清,保质期12个月;2袋由四川省乐山市生产的蹄子排骨炖汤调料(含油性),净含量360g,生产日期2017年9月10日,保质期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食品进行了扣押。
现已查明,你于2017年3月27日租赁宣汉县东乡镇安置房A栋综合楼负一层一号门市,从事食品销售,门市面积29.77平方。你于2016年12月20日办理了营业执照,截止到我局对你门市现场检查为止,一直未到我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
我局于2019年5月10日在你门市查获的渝顺泡椒(酱腌菜),生产厂家:重庆香顺调味品有限公司,是从一名叫段全惠人处购进的,购进时间是2019年3月份,购进数量为1件(16袋/件),购进价格是32元/件,销售价格是2.5元/袋;查获的蹄子排骨炖汤调料(含油性)是由达县一业务员上门推销购进的,购进时间是2018年,购进数量10袋,单价7元/袋,销售价格为8元/袋。购进时均未索要供货方的资质和购进票据。现场检查时,只下剩1袋渝顺泡椒(酱腌菜),2袋蹄子排骨炖汤调料(含油性),无库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门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你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你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2、我局电话记录复印件一份,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各一份,对你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对消费者询问笔录一份,由你提供的租房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你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2019年6月12日,我局向你直接送达了宣市监行处告〔2019〕37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截至2019年6月18日,你未出提陈述申辩。
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即构成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处罚;你未经备案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罚;你购进食品未进行查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罚。鉴于你在调查中积极配合,且未出现不良后果,结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减轻处罚:
1、警告;
2、没收扣押的1袋渝顺泡椒(酱腌菜),2袋蹄子排骨炖汤调料(含油性);
3、处罚款人民币元5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宣汉县农行西城分理处(账号:2251260104000****,收款单位:宣汉县财政局,缴款人: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名称,款项来源:原食药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