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 要闻动态 >> 公示公告 >> 正文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9-07-02     点击数: 人次

​​宣市监行处字〔2019〕374号

当事人:宣汉县胡家镇邓**副食经营部,经营者邓**,男,汉族,《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722MA64HC****,《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宣食药监销〔2017〕C000057号

经营地址:宣汉县胡家镇火车站7号

联系电话:1880824****

身份证号码:51302219620920****

2019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宣汉县胡家镇火车站“宣汉县胡家镇邓**副食经营部”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你经营部货架上摆放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郎酒”,酒精度45%vol,净含量100ml,共计2件零11瓶(其中20170623批次35瓶,20170725批次24瓶)涉嫌假冒。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涉嫌假冒的小郎酒进行了扣押。

现已查明,2019年2月,经营者邓**从“宣汉经酒”供货商处购进1件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郎酒”,规格为24瓶*100ml/瓶,购进价格200元/件;2019年3月,再次在“宣汉经酒”供货商处购进2件小郎酒,两次共计付货款600.00元,没有索取供货方资质及票据。购进后,以零售的方式陆续销售13瓶,销售价格为12元/瓶,共计获得销售款156.00元。下剩2件零11瓶于2019年3月27日被我局查获。

2019年4月10日,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打击假冒办公室对上述查扣的20170623批次35瓶、20170725批次24瓶小郎酒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该酒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我公司45vol100ml小郎酒,侵犯了我公司“郎”牌商标专用权”。本案违法所得156.00元,货值金额86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邓**身份证复印件份,《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你经营部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2、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部经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对邓**询问笔录一份;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各一份;现场检查照片4  张;由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出具的《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产品真伪鉴定证明书》及公司资质、工作人员相关证明一份;证明了你经营部经营假冒小郎酒的事实。

2019年5月10日,我局直接向你经营部送达宣市监行处告〔2019〕35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截至2019年5月17日,你经营部未出提陈述申辩。

你经营部经营假冒小郎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你经营部在购进小郎酒时未索证索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处罚,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并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假冒小郎酒59瓶;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元156.00元;

4、处罚款人民币元15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656.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宣汉县农行西城分理处(账号:2251260104000****,收款单位:宣汉县财政局,缴款人: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名称,款项来源:原食药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