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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9-07-02     点击数: 人次

​宣市监行处字〔2019〕372号

当事人:宣汉县胡家镇家强副食店,经营者韩**,男,汉族,《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722MA63MR****,《食品经营许可证》JY1511722000****。

经营地址:宣汉县胡家镇南北大道188号。

联系电话:1335028***

身份证号码:51302219640216****

2019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宣汉县胡家镇南北大道“宣汉县胡家镇家强副食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在你副食店仓储式门面内堆放有成都金星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星啤酒纯生”,净含量480ml,12瓶每件,生产日期为2018年1月27日,保质期:5-25℃避光保存12个月,共计150件,均已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啤酒进行了就地扣押。

现已查明,2019年3月2日,你副食店经营者韩**以22元/件的价格从成都金星啤酒有限公司购进1250件净含量为480ml、生产日期为2018年1月27日的“金星啤酒纯生”,以微信方式转账货款27500元,索取了电子票据。该批啤酒购进后,你副食店主要销给胡家场镇举办宴席的消费者,销售价格是30.00元/件,截止2019年3月27日共计销售1100件,获得销售款33000元。下剩150件“金星啤酒纯生”于2019年3月27日被我局查获。

本案货值金额45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韩**身份证复印件份,《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你副食店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2、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副食店经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对韩**询问笔录一份;查封决定书及清单各一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电子购货票据打印件一份;证明了你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3、由你副食店提供的销货清单22份,证明了该批“金星啤酒纯生”在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的事实,有减轻处罚的情节。

2019年4月29日,我局直接向你副食店送达宣食市监行处告〔2019〕35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宣食市监行处听告〔2019〕357号《听证告知书》,截止2019年5月7日,你副食店未出提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啤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副食店在“金星啤酒纯生”超过保质期后还未进行销售,我局对你副食店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金星啤酒纯生”150件;

2、处罚款人民币元15000.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宣汉县农行西城分理处(账号:2251260104000****,收款单位:宣汉县财政局,缴款人: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名称,款项来源:原食药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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