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告
冉崇琼、符必均现有房屋位于宣汉县东乡镇石岭街旅游公司综合楼3单元10-2号(宣房权字第14266号 )。冉崇琼于 2015 年 11 月 21 日死亡,该套房产属于被继承人冉崇琼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由王清明、符必均、符俊松、符香纯继承。现王清明、符俊松、符香纯自愿放弃该套房屋的继承权,由符必均一人继承。
根据申请人王清明、符必均、符俊松、符香纯提供的继承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公示如下:
申请人符必均申请办理位于宣汉县东乡镇石岭街旅游公司综合楼3单元10-2号房屋的转移登记,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2019年8月22日至 2019年9月9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向宣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提出异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我中心将直接办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
宣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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