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市监行处字〔2019〕407号
当事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2MA62ECEY64(1-1) ,经营者:**,男,身份证号码:*****************,经营地址:宣汉县胡家镇***,联系电话:182****555。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10日,对你购物中心现场检查。在你冻货食品销售区发现13袋品名为深海大乌参的食品,外包装上标示净重400g,生产商:河南瀚联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QS410111010078,保质期为12个月,外包装上标示:生产日期见包装,在外包装上未见生产日期;在你货架上发现1瓶品名为醪糟的食品,生产日期为2019年1月17日,保质期15个月,生产许可证号:QS511715050257;在你冻货库房发现有3件品名为龙头鱼的食品,生产商:恩施市康清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为5kg,保质期6个月,其生产日期分别为:2018年8月15日,2018年9月16日(已拆封,现场称重4.7市斤),其中1件合格证磨损,无法识别生产日期;2件品名为寿刀鱼的食品,生产商:恩施市康清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为6个月,生产日期分别为2018年8月16日,2018年9月16日;1件品名为鳗鱼丝的食品,生产商:恩施市康清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6个月,合格证磨损,无法识别生产日期;8件品名名为鳗鱼柳的食品,生产商:广州市春鱼坊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5kg,生产日期分别为:2017年10月25日1件(已拆封,现场称重7.1市斤),2018年2月3日1件(已拆封,现场称重7.6市斤),2018年1月22日2件, 2018年7月28日1件,2018年1月16日1件,2018年7月19日1件,另有1件箱内未见合格证明文件,外包装无生产日期。1件品名为沙丁鱼的食品,箱内未见合格证明文件,外包装上无生产日期。
现已查明,你于2017年5月10日注册成立宣汉县胡家镇享买乐购物中心,主要经营散装、预包装食品、农产品、日常百货等商品。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10日检查发现品名为深海大乌参的食品,是你于2019年2月1日从成都市青白江银梨冷链门市购进,购进数量是15袋,购进单价10元/袋,购进货款为150元,能够提供购进票据和供货方资质。购进后,你以15元/袋的价格销售,截止2019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销售2袋,获销售款30元;检查发现品名为醪糟的食品,外包装上标识生产许可证号:QS511715050257,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第五条之规定,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上述批次醪糟是你于2019年5月3日从达州市通川区智顺祥商行购进,购进数量为60瓶,购进单价5.5元/瓶,购进货款330元,能够提供购进票据和供货方资质。购进后,你以5.5元/瓶的价格销售,截止2019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销售59瓶,获销售款324.5元。检查发现3件品名为龙头鱼食品是你于2018年11月20日从成都市青白江银梨冷链门市购进,购进数量5件,购进价格175元/件,购进总价875元;2件品名为寿刀鱼是2018年11月20日从成都市青白江银梨冷链门市购进,购进数量是2件,购进价格170元/件,购进总价340元;1件品名为鳗鱼丝和8件品名为鳗鱼柳是于2018年9月5日从成都市青白江银梨冷链门市购进,均以“鳗鱼丝”为名开具票据,购进数量为10件,购进价格均是185元/件,购进总价1850元;1件品名为沙丁鱼是于2018年9月5日从成都市青白江梨冷链冷冻批发门市购进,购进数量3件,单价180元/件,购进总价540元。购进后,你把龙头鱼、寿刀鱼等上述鱼制品统一以散装香辣鱼干系列产品进行销售,销售均价为79.5元/kg。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龙头鱼2件已超过保质期,1件合格证磨损,无法识别是否超过保质期;寿刀鱼2件已超过保质期;鳗鱼丝1件因合格证磨损,无法识别是否超过保质期;7件鳗鱼柳已超过保质期,另1件未见合格证明文件;1件沙丁鱼未见合格证明文件。因采购时为混合批次一起购进,且购进票据和销售系统上均未注明批次信息,共2件生产日期分别为2017年10月25日、2018年2月3日鳗鱼柳食品,购进时已超过保质期,且已开封,销售数量为2.65kg,销售价格79.5元/kg,获销售款210.675元,其它上述鱼制品无法确定超过保质期后是否进行过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购物中心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你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2、我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各一份,对你询问调查笔录2份;你中心经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智顺祥食品销货一票通复印件一份,达州市通川区智顺祥商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天标食品送货单2张,恩施市康清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由你提供的香辣鱼干系列销售记录截图;中信食品销售小票复印件一份,北海市双剑海鲜冷藏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2张;
4、由宣汉县胡家镇云寨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经营困难证明一份;
2019年7月8日,我局向你直接送达了宣市监行处告〔2019〕39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截止2019年7月15日,你未出提陈述申辩。
你经营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处罚。鉴于你在调查中积极配合,且未出现不良后果,危害后果显著轻微,我局决定对你进行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
2、没收违法所得565.175元;
3、对你经营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行为处罚款1500.00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处罚款15000.00元,共计16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7065.175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宣汉县农行西城分理处(账号:22512601040002046,收款单位:宣汉县财政局,缴款人: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名称,款项来源:原食药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