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市监行处字〔2019〕419号
当事人:宣汉县***,《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2MA66H5AQ66 ,经营者:***,女,身份证号码:*****************,经营地址:宣汉县土黄镇***,联系电话: ****。
2019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超市现场检查。你超市现场提供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你超市货架上发现有6把品名为:精致红苕粉条的食品,生产商:德阳市旌阳区欢建苕粉厂,生产日期:2018/04/22,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食品进行了扣押处理。
现已查明,宣汉县友心超市位于宣汉县土黄镇***,负责人:***,经营面积为80平方。2018年11月14日,达州市通川区鼎峰食品经营部业务员上门推销精致红苕粉条,你采购了1件(40把/件),单价是150元/件,购进总价为150元,能够提供购进票据。购进后,你超市以5元/把的价格进行销售。截止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14日对你超市检查为止,你超市在2018年前已销售了34把,下剩6把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扣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你超市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各一份,对你询问调查笔录一份,精致红苕粉条购进票据,达州市通川区鼎峰食品经营部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租房合同复印件一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了你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3、由宣汉县土黄镇茶垭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残疾证明一份。
2019年7月26日,我局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宣市监行处告〔2019〕392号),截止2019年7月31日,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处罚。鉴于你积极配合,危害后果显著轻微,且你系残疾人。因此,我局决定对你作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6把精致红苕粉条;
2、处罚款15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宣汉县农行西城分理处(账号:22512601040002046,收款单位:宣汉县财政局,缴款人: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名称,款项来源:原食药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