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要闻动态 >> 公示公告 >> 正文
兹有曾凡元所持的宣房权字第1703号附房屋所有权证,座落于宣汉县东乡镇西街114号附4号,面积:48.48㎡。权利人声明遗失作废,如申报不实发生任何产权及经济纠纷由权利人完全承担。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发布作废公告。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中心将依法予以注销此证。
公告单位:宣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