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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宣汉县出生缺陷防治管理中心的通知

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发布日期:2019-07-30     点击数: 人次

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根据《全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方案》(国卫办妇幼发〔2018〕19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妇幼司关于加快设置省级出生缺陷防治管理中心的通知》(国卫妇幼出防便函〔2019〕25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四川省出生缺陷防治管理中心的通知》以及《达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设立达州市出生缺陷防治管理中心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设置宣汉县出生缺陷防治管理中心,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中心设置

宣汉县出生缺陷防治管理中心设在县妇幼保健院,由县妇幼保健院院长兼任中心主任。中心应根据职责任务,增配内设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人员,提供办公场地、设施设备和经费保障,确保出生缺陷防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并负责协调院内相关科室,组织落实出生缺陷防治管理职责。

二、明确中心职责

县出生缺陷防治管理中心在县卫生健康局领导下,协助做好全县出生缺陷防治管理工作。

(一)统筹全县出生缺陷防治专家资源,开展政策措施、服务规范研究,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二)承担出生缺陷防治有关项目的组织管理,开展出生缺陷防治人才培训、技术评估、业务指导、健康教育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出生缺陷防治服务质量管理,建立完善出生缺陷防治服务全过程质控体系。

(四)组织开展出生缺陷防治数据收集、整理、分析、上报以及相关信息管理工作;推进全县出生缺陷防治信息化建设工作。

(五)促进出生缺陷防治相关成果的科学研究和科研转化。

(六)承担县卫生健康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加强组织管理

(一)县出生缺陷防治管理中心在县卫生健康局基妇股具体指导下,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按时完成交办任务,接受县卫生健康局的督导考核和评估评价。

(二)县出生缺陷防治管理中心要建立与各新生儿疾病筛查、婚检孕检机构的沟通协同机制,作好相关工作情况收集分析工作。要密切配合县出生缺陷防治管理中心,共同推进出生缺陷防治管理工作。

(三)县出生缺陷防治管理中心要充分发挥出生缺陷防治专家组在决策咨询、技术培训、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和监督评估等方面的技术支持作用,提升全县出生缺陷防治水平。

(四)县妇幼保健院要将县出生缺陷防治管理中心内设机构具体设置情况报市出生缺陷防治管理中心和县卫生健康局备案。

                           宣汉县卫生健康局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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