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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9-10-29     点击数: 人次


宣市监行处字〔2019470

当事人:宣汉县花池乡卫生院

营业执照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422452372075J           

法定代表人:胡显珀,身份证号:51302219******

住所:宣汉县花池乡盆坝街98号。

2019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宣汉县花池乡卫生院检查时,在该卫生院西药房窗口货架第二格发现一袋引流袋(生产商:成都华力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6100705,失效日期:2018年10月11日)已超过失效期。

经调查表明,上述失效的引流袋是当事人于2016年5月从达州市天泰医药有限公司购入,购进金额1.1元/袋,本案货值金额为1.1元。

调查中该卫生院法人胡显珀承认了上述事实,本案于2019年9月29日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宣汉县花池乡卫生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胡显珀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2.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三张、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胡显珀的询问笔录一份、对当事人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

我局于2019年10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宣市监行告字〔2019〕43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向本局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扣押的失效引流袋一袋;

2. 处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宣汉县农业银行西城分理处支行(收款:宣汉县财政局,账号:225126010400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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