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丕甫、张元秀房屋的继承公告
王丕甫、张元秀现有房屋位于宣汉县东乡镇西街宣中校外广厦工程集资楼5单元11楼1号(权属证书号:宣权改字第9223号)。王丕甫于1998年11月20日死亡,该套房50%产权属于被继承人王丕甫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由张元秀、王宣、王刚、王强、王汉、王县、王清、王戚继承。现张元秀、王宣、王刚、王强、王汉、王清、王戚自愿放弃该套房屋的继承权,由王县一人继承。
根据申请人张元秀、王宣、王刚、王强、王汉、王县、王清、王戚提供的继承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公示如下:
申请人王县申请办理位于宣汉县东乡镇西街宣中校外广厦工程集资楼5单元11楼1号房屋的转移登记,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1月1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向宣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提出异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我中心将直接办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
宣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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