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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雷春梅所有的位于宣汉县东乡镇解放街河边楼西单元5楼1号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号:宣房权字第38815号】已遗失,现该房于2016年8月12日经宣汉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拆迁。现权利人刘强、雷春梅声明上述房屋所有权证遗失并注销。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现声明上述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强、雷春梅
2020年 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