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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红梅所有的位于宣汉县东乡镇石岭街水厂集资楼4单元5楼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号为:宣房权字第9208号)已遗失。现权利人龚红梅申请办理该房屋的遗失补证。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现声明上述房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龚红梅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