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宣汉县2019年第3批乡镇建设用地的公告
宣府公〔2020〕4号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汉县2019年第3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0〕91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用)地位置、用途:将双河镇玛瑙村8组;土主镇双树村村集体和1、3、4、6组,共计2个乡镇、2个村、1个村集体和5个组46.9302公顷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37.0524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25.4112公顷、林地8.2514公顷、其他农用地3.3898公顷),农村原有建设用地7.4314公顷和未利用地2.4464公顷,征收为国家所有(具体四至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作为宣汉县2019年第3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土地所有权人、征(用)地面积及地类:双河镇玛瑙村8组21.8909公顷(耕地16.0257公顷、林地1.1438公顷、其他农用地2.1520公顷、建设用地2.1706公顷、未利用地0.3988公顷);土主镇双树村村集体2.0476公顷(未利用地2.0476公顷);土主镇双树村1组0.1791公顷(建设用地0.1791公顷);土主镇双树村3组4.4346公顷(耕地1.7479公顷、林地1.5161公顷、其他农用地0.2341公顷、建设用地0.9365公顷);土主镇双树村4组8.9926公顷(耕地2.3405公顷、林地4.2353公顷、其他农用地0.3152公顷、建设用地2.1016公顷);土主镇双树村6组9.3854公顷(耕地5.2971公顷、林地1.3562公顷、其他农用地0.6885公顷、建设用地2.0436公顷)。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发〔2018〕22号)要求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执行。
四、征(用)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要求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执行。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征(用)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向当地村(居)委会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由当地村(居)委会汇总后向宣汉县征地事务所申请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办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宣汉县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作物、花草等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非依法婚嫁迁入的农业人口和生育的人口不予安置。
特此公告。
宣汉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