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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俊杰、罗芳所有的位于宣汉县东乡镇石岭北路枣树梁鑫隆小区A幢第一层南至北23号门市(产权证号:宣房权字第45321号)已遗失。现权利人范俊杰、罗芳申请遗失作废。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现声明上述不动产权证作废并申请补发该不动产权证书。
特此声明。
声明人:范俊杰 、罗芳
2020年4 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