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宣汉县2019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的公告
宣府公〔2020〕1号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汉县2019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9〕957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用)地位置、用途:将东乡镇周桥社区4组、永安村4组,共计1个镇、2个村(社区)、2个组4.0820公顷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3.0400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1.9922公顷、园地0.7782公顷、其他农用地0.2696公顷),农村原有建设用地0.4850公顷和未利用地0.5570公顷,征收为国家所有(具体四至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作为宣汉县2019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土地所有权人、征(用)地面积及地类:东乡镇周桥社区4组2.8934公顷(耕地1.9922公顷,园地0.1466公顷,其他农用地0.2696公顷,建设用地0.4850公顷);东乡镇永安村4组1.1886公顷(园地0.6316公顷,未利用地0.5570公顷)。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发〔2018〕22号)要求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执行。
四、征(用)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要求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执行。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征(用)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向当地村(居)委会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由当地村(居)委会汇总后向宣汉县征地事务所申请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办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宣汉县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作物、花草等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非依法婚嫁迁入的农业人口和生育的人口不予安置。
特此公告。
宣汉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