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腾春、符纯碧房屋的继承公示
王腾春、符纯碧现有房屋位于宣汉县东乡镇石岭大道司法局职工住宿综合楼A幢2单元4楼2号(司法局职工联建(集资)合同)。符纯碧于2016年4月19日死亡,该套房50%产权属于被继承人符纯碧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由王腾春、王元强、王元丹继承。现王元强、王元丹自愿放弃该套房屋的继承权,由王腾春一人继承。
根据申请人王腾春、王元强、王元丹提供的继承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公示如下:
申请人王腾春申请办理位于宣汉县东乡镇石岭大道司法局职工住宿综合楼A幢2单元4楼2号房屋的转移登记,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2020年6月17日至 2020年7月8日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向宣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提出异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我中心将直接办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
宣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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