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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英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宣汉县东乡镇板桥街农贸二期东单元6楼3号(证号为宣房权字第8667号)《房屋所有权证》遗失。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李明英
2020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