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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的公告

来源:县发改局     发布日期:2020-10-12     点击数: 人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5〕42号)要求,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川发改价格〔2014〕726号)中确定的目标任务,将在宣汉县城区范围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四川省定价目录》等规定,经宣汉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宣汉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现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次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的范围为:四川汉润水业有限公司(原宣汉县自来水公司)县城供区范围内(东至养路段西至周桥村红路灯处南至张家坝北至吴家梁省粮食储备库 ,随着城市范围的扩大,新增区域随时另行公布),已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家庭用户和未实行“一户一表”的老旧楼合表居民家庭用户以及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社区办公用水户)均实行阶梯水价。居民家庭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确定,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一户;无房产证明的,以四川汉润水业有限公司(原宣汉县自来水公司)为居民安装的水表为单位。

二、阶梯水量及价格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水分为三级阶梯水量

第一级阶梯水量为每户每月15(含)立方米;第二级阶梯水量为每户每月16--25(含)立方米;第三级阶梯水量为每户每月25立方米以上。

(二)居民生活用水三级阶梯价格标准

1.现行县城供区内居民生活用水政府制定的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2.30元(不包括向部分地处高水位区域用户收取的加压电费每立方米0.10元和向所有用水户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0.85元),本次第一级阶梯的基础水价不做调整,按照现行水价每立方米2.30元确定为第一级价格标准;第二级水价标准,为每立方米3.45元(比价关系,1:1.5);第三级水价标准,为每立方米6.90元(比价关系,1:3)。

2.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的用水量不实行阶梯,水价施行阶梯水价,其价格标准为每立方米2.65元(比价关系,1:1.15)。

3.城市低保和特困人员家庭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量控制,水价实行优惠,即:第一级价格标准为每立方米1.80元,第二级水价标准为每立方米2.70元(比价关系,1:1.5),第三级水价标准为每立方米5.40元(比价关系,1:3)。

(三)计量计费周期

机械表以每月抄表为计量计费周期,智能表以年为计价周期;周期之间不累积,不结转。

(四)阶梯水价的水费计收办法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费实行分级累进加价办法,水费计算公式为:水费=第一级水价×第一级阶梯用水量+第二级水价×第二级阶梯用水量+第三级水价×第三阶梯用水量。

三、执行时间:从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宣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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