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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位于宣汉县东乡镇石岭大道岭秀花园A幢东至西5号门市,产权证号:宣房权字第18482号《房屋所证》,因保管不善,将该《房屋所有权证》遗失。该房于2005年元月25日已转让给吴雪梅所有,现声明上述《房屋所有权证》遗失作废。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现声明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作废并申请补发该不动产权证书。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吴雪梅
202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