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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海明、刘富英所有的位于宣汉县南坝镇金华大厦8楼4号,产权证号:宣房权字第201507030037号《房屋所有权证》已遗失。现权利人石海明、刘富英申请遗失作废。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现声明上述不动产权证作废并申请补发该不动产权证书。
特此声明。
声明人:石海明 刘富英
2021年1月13日